#每天早上5点多起床跟老蔡学法硕刑法# 侵占罪的对象有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
1、“保管”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代为”说明行为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应将代为保管理解为刑法上的占有,即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法律上的支配,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2、不管是事实上的支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委托关系为前提,否则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委托关系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等。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文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但并不是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就“代为保管”了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只是辅助的占有者,而没有独立占有他人财物时,也不属于“代为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