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超话]# #民宗新鲜事# 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公众号一周前的文章——《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与实施》。
文章较长,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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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期, 我们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 但这不能成为怀疑或否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由。我们的国情要求不仅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而且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首先, 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
近年来, 受各种思潮影响, 围绕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相关民族政策出现一些质疑, 对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识别、对少数民族实行的优惠政策等, 发出批评或否定之声。特别是, 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以来, 一些学者提出所谓的“第二代民族政策”, 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化民族界限, 助长民族意识, 妨碍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 阻碍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等, 实际在这些论调中含有应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意。对此, 2014年9月召开的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 重申了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强调了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的基本方针。我们要认真学习会议精神, 进一步提高对我国多民族国家国情的基本认识, 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其次, 要加快少数民族及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第三, 要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以1982年《宪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 已进入法制化的新阶段。然而,从现实看, 与民族法制建设相关的立法机制、法律责任、配套措施、诉讼制裁、监督机制与机构等方面, 还存在不少问题, 需要我们给予重视, 认真解决。如今, 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已经颁布实施, 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法规, 把自治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量化、细化, 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而言, 就是在坚持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前提下, 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利, 立足民族地区实际, 及时制定或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将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利落实好, 为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 提供宽松、有序的社会环境。
第四, 认真全面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 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举措。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 加大力度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环节。然而, 从现状看, 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在数量和质量上, 还未能完全适应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应当采取有力措施, 大力培育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尤其是要加强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的培养使用。我们应该将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的培养、选拔与使用, 纳入党和国家后备干部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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