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 19-01-21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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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菏说法# 【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是否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2017年9月24日,吴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县道上,因未靠右侧通行,导致车辆刮擦到对向由被告刘某驾驶的“轻骑”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管理范畴,且车辆技术性能不合格),造成两车受损,被告刘某受伤,吴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其交通违法行为与过错、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所起作用较大;被告刘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其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与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所起作用较小;因此认定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后吴某家属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吴某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交通费)开支、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12,544元,并要求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刘某驾驶的“轻骑”牌二轮电动车属其自己所有,未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