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搜儿子家暴母亲的案例时,突然间发现一份令人震惊的裁定书。魔鬼细节。
#小鳄鱼看裁判文书#
2012年12月底,曹福胜酒后将母亲骗至自己住所,想要强奸母亲。母亲趁机跑掉了,强奸未遂。
曹福胜是1978年6月19日生,那么作案时是34岁。
2013年4月23日,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13)抚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福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曹福胜减去余刑。
那算一下时间,他因为强奸母亲未遂,从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到减刑释放,是3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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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搜到这份(2013)抚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的原审判决书。
如果有谁看到,欢迎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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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原判决书是(2013)抚刑初字第31号,说明是在2013年做出的,那强奸案子发生只可能在2013年4月之前,而非之后。
由于判决书的编号和日期一般不会出错,那么错的有可能是减刑裁定书的书记员打错字了。因此图片红框中的日期,推测纠正为2012年12月而非2013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