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不可错过[超话]#小课堂:
一、《刑法》第358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如果卖淫女参加组织了,就会构成犯罪并被处以刑罚。
二、《刑法》第358条第二款规定的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三、《刑法》35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四、《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即构成传播性病罪,会被定罪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