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清利律师 19-06-25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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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暴打女孩事发地确认大连##被害女子软组织挫伤已出院##微博法律# 【即便女子仅是脸部轻微伤,公安机关也应对涉事男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6月24日,一则“女孩深夜街头遭一名男子重击头部、撕扯衣服、猛踹拖行”的视频引发关注。大连公安发布通报,事发地点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路街道辖区苍山路,被打女子吴某,今年29岁,目前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目前已出院。

但警方在通报中未提及实施殴打男子有无归案的具体信息。

【女子软组织挫伤,认定轻伤有难度】

两高三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仅有一条是关于面部软组织的损伤界定标准,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从警方发布的吴某伤情来看,是软组织挫伤,且治疗出院。这样很难以单个创口长度或创口累计长度来进行衡量,所以吴某的伤情认定轻伤比较有难度。

【如果吴某不构成轻伤,涉事男子应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即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吴某的伤情如果经鉴定不构成轻伤标准,只是轻微伤的话。那么涉事男子是否就意味着不构成刑事犯罪。答案是否定的。至少寻衅滋事罪会等着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不仅如此,最高法院办理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还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据视频内容统计,该男子对吴某拳击19下,脚踢10下,其中26下正中头部,即使女子晕过去后,还踹了6脚。涉事行为完全符合以上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等不良心态及寻衅滋事的定性。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按情节恶劣,顶格裁判其五年有期徒刑。

【警方必须刑事立案】

本案中,警方通报显示,案发后吴某拨打了110报警,接警后成立专案组,并了解吴某伤情。从事发、报警至今四日,根据监控录像,完全可以得出刑事立案的基本结论。但警方仍未通报是否刑事立案信息。笔者再此希望警方立即刑事立案,并立即抓捕犯罪嫌疑人,唯有将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方能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