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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28 17:07 微博认证:贵阳晚报官方微博

【 铜仁江口“天价鱼”一案今日宣判 】28日,本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由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甲、杨某乙、童某、杨某丙四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今日在江口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

据了解,2018年8月4日,被害人许某、田某、杨某三人相约至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岑忙村某水库进行付费钓鱼。

当天,许某、田某、杨某三人在钓取七条鱼后,商议拿其中的五条鱼进行付费称重,剩下两条较大的鱼则藏匿至鱼篓中带走。随后,三人在付费称重时被发现有此藏匿行为。

而承包该水库的杨某甲等人在知晓该行为后,立即赶到称重现场,对被害人许某、田某、杨某三人当面进行辱骂,并随即将三人带至岑忙村的家族祠堂内进行威胁,并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要求三人每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才准予离开。

许某、田某、杨某三人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共计缴纳了人民币43000元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才得以离开岑忙村。

据悉,三人当天藏匿的两条鱼的实际价值仅为一百元左右。

2018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调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四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6月28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对杨某甲、杨某乙、童某、杨某丙四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院认为,许某、田某、杨某三人藏匿鱼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童某、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侵犯人身权利,索要他人43000元巨额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最终,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四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许某、田某、杨某相应的经济损失。(金宁飞 本报记者/ 黄梁俊鹏 编辑/瞐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