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站猝死家属索赔150万# 你觉得该不该赔?】
2019年3月8日,29岁的小张在昌平东关地铁站准备乘车,因身体不适突然晕倒。30秒后,站台站务员赶到了小张身边,立刻呼叫了值班站长,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时,小张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家属:在等待120急救人员到达的30分钟内,地铁公司未及时抢救,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因此索赔150万。地铁:对猝死者抢救,超出地铁职责范围。最终,因双方不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笔者一针见血:这事赖地铁公司,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件中,小张倒地后,地铁公司已进行相关的处置,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再者,地铁公司没有一对一的客户服务,小张倒地,即使地铁公司未在第一时间提供急救服务,此也不构成地铁公司的疏忽和管理缺失。
再细究这个案件责任,退一万步,哪怕存在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也未必得承担民事责任,还得考虑该未尽义务情形是否导致小张的死亡,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地铁公司仍不需要承担责任。
总之,旅客在地铁公司的死亡是地铁公司的责任就是地铁公司的责任,不是就不是。如果任意地把旅客在地铁公司内的死亡和地铁公司挂上钩,最终受损害的不仅仅是地铁公司,也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因为地铁公司必须考虑涨价,这些无端的风险成本还是由坐地铁的旅客承担。
希望法院这次敢于亮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