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室收红包涉事医生已停职# 有几种情况很多人一直搞不清,然后就刚开始各种混淆。1.做手术前,医生明示暗示家属要给红包否则威胁手术风险;2.在手术过程中,主刀医生直接勒索红包;3.病人病情复杂严重主治医生无法处理或因为水平处理的不会很好,和家属建议请北上广的大医院的主任级别专家来会诊,但是需要会诊费。
这三种情况中,前两种你怎么骂,怎么罚,怎么举报报案都没问题,因为那就是敲诈勒索的黑医生。但是第三种怎么能和前两种混为一谈呢?你在西部县城住院,邀请北京特三甲的主任专家飞过去看病,给出劳动报酬有什么问题啊?有人说病人已经给医院缴纳费用了,不应该再多出钱。问题是,你的钱是给当地医院的,和专家没有一毛钱关系啊。
又有人说了,就不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吗?还真有相关制度: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你看看,按照第四第五条的规定,病人要想请一个专家需要经过所住医院、会诊医院的院级审批;流程繁杂,时间长。
再就是医生并不能获得任何利益;医生千里迢迢去给病人看完病,钱给医院作为财政收入。凭啥?
不要说医生就应该救死扶伤;但是医生不是神,也要吃饭养家,作为接受了长达十多年医学教育的他们来说,还要提高生活质量。凭什么就不能按照劳动价值和质量收费呢?
如果现在国家真的放开了异地诊疗或者自由执业,这些顶级专家的费用就不是一万元一台手术了,费用可能更高,以为如果完全是市场行为,你一个小城的普通老百姓用什么来和东部沿海的富裕家庭比钱财呢?那时候才真的是想请专家也请不到了!你的钱不够!
中国的医疗环境,和目前的医疗政策及水平,都是牺牲了医护人员的个人利益实现的;压榨工资和奖金收入,压榨休息时间。如果按照劳动法,中国的大部分医院都是违法的。
法治社会,确实应该依法依规来做事儿。可如果法律法规不健全呢?或者法律法规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呢?又该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