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事# 【刘忠林诉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案】基本案情 2004年2月28日,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后更名为天等县法律服务所)与被告荣城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书,约定由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刘忠林为被告处理公司在财务大清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关系提供法律服务。2011年6月20日,原告以法律咨询服务费15000元为品目,以天等县法律服务所为收款方,在天等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税金1200元并开具发票,然后携发票到荣城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15000元。2011年7月13日,时任荣城公司总经理的李志海在发票复印件背后书写“同意开支 李志海 2011年7月13日”的字样,后原告委托其大儿媳冯冬妮到被告公司领取法律服务费,冯冬妮在领取6000元法律服务费后,在发票复印件的背后李志海签字旁书写“实收陆仟元整(6000.00元) 已结清 冯冬妮 2011.12.30”的字样。之后原告认为被告克扣其法律服务酬金9000元,被告则认为已结清,不愿再支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