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事# 【李某某诉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九村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女,汉族,2005年4月生)之母刘法系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九村居民,2001年12月20日与山东省寿光市李峰彪在广饶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刘法户口并未迁出。原告出生后一直随母在被告处居住,现因被告村内拆迁临时在外租赁房屋居住。2007年4月5日,原告之母刘法与被告就原告户口管理事宜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原告的户口落于本村,但只负责户籍管理,原告自愿放弃在今后日常生活中村民应享受的宅基地使用、土地分配和一切经济分配待遇。原告户口于2007年4月27日因补报往年出生落户于被告处。原告以未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享有被告村民同等待遇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查,2010年以来被告将村集体土地对外租赁收益分别以麦季口粮款、秋季口粮款的名义向村民每人发放集体经济收益款1010元、990元,因文安路扩宽用地所得经济收益款向每人发放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