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 【银行职员为行长购房担保 行长失联职员涉诉】 中国法院网讯 (刘英生 陶然)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职员为行长购房进行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赵某系某银行行长,被告王某系该行职员。2011年5月份,被告赵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赵某按一次性付款方式,用于购买案涉房屋。同时,被告赵某因资金不足,向原告招商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某以案涉房屋为本案借款进行抵押,被告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被告赵某未能按期返还贷款本息并处于失联状态,截止目前,被告赵某拖欠借款本息合计120万元。原告遂将担保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被告赵某因拖欠案外人李某债务,向原告借款后得以全款支付房款,并将房屋转让给李某,现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原告也因此未能取得他项权证。接到传票后,王某委屈万分、后悔不已,表示考虑到对方系自己的领导,碍于情面同意进行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