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农民
19-12-14 09:09

申诉书申诉人:李小国,男,生于1973年5月3日,汉族,湖北省人,住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精华村五组。(系被害人李俊杰之父) 电话:13545755593 胡敏玲,女,生于1973年5月3日,汉族,湖北省人,住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精华村五组。(系被害人李俊杰之母) 申诉人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刑终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改判刑事被告人王优杰死刑,立即执行。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被告人王优杰具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王优杰没有主动报警的行为和动机,也不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主动投案情形;同时王优杰在归案后避重就轻,拒不承认其具有杀人的故意,不符合自首如实供述构成要件。一审认定被告人王优杰有救助行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认定事实错误。 受害人李俊杰致命一刀为其左侧颈部一长约18CM深达椎管的伤口,伤口的深度和长度可以充分体现出王优杰的恶劣行径。司法实践中的救助酌情从轻处罚,应该是有意义的救助,能够为抢救治疗起到一定的效果。而对了于王优杰这种下手时不计后果,却在根本不可能救活的情形下,进行毫无意义的抢救,不应当从轻处罚。杭州保姆纵火案,保姆莫焕晶也进行了救助,但杭州中院并没有因为其有救助行为而对其从轻处罚。三、二审裁定认为“王优杰持水果刀刺划李俊杰颈部两刀,致李俊杰死亡”认定事实错误。 《 河北以岭医院手术记录》、《以岭医院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均记载:“见左颈部斜行伤口长约18CM,呈“Y”形,左颌面部及颌下斜行伤口约8.0CM×3.0CM及4.00CM×3.0CM,其中左颌面部伤口深达下颌骨”;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左颞部至左耳背侧对左脸颊部有一长9.0CM间断型表皮划伤、左颌面部至颌下有一长11.0CM手术缝合创口、左颈部从喉结下方至左颞部分别有长14.5CM、3.0CM的手术缝合创口、左手拇指可见1.5CM×3.5CM皮瓣伤。以上证据充分表明王优杰对李俊杰连刺数刀,颈部、左颌面部起码为八刀与上,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认为两刀,认定事实错误,企图掩盖被告人王优杰恶劣行径,袒护包庇犯罪分子。四、二审裁定认定属感情纠纷而引发认定事实错误。司法实践中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案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主要情形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有不正不当男女关系,导致的刑事案件,可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受害人李俊杰与被告人王优杰本素不相识,也并不知晓朱丽之前有男朋友,并且朱丽在证人证言中明确说明其与被告人王优杰分手,才与李俊杰在一起。李俊杰从上班处赶回住所地,也是为了保护朱丽避免其受伤害。二审裁定认为属感情纠纷,变相认定了李俊杰为第三者插足,也否定了朱丽与王优杰已分手的事实,认定事实错误。受害人李俊杰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该对被告人王优杰从轻处罚。五、二审裁定认定王优杰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错误。申诉人截止今日为止,并没有获得王优杰家属任何赔偿,也没有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所谓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忽视一审庭审时王优杰家属冲上审判庭殴打申诉人的事实,而以王优杰家属按一审判决确定的51384.73元交纳赔偿款为由,认定积极赔偿酌情从轻处罚,着实不能达到刑法的目的和功能,也不能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相反只能够助长“杀人不偿命,只要赔偿丧葬”这一歪风邪气。六、申诉人二审期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二审以证人不愿意或没时间为由阻止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七、二审超期宣判,程序严重违法。2018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诉人提起上诉,2018年7月10开庭审理,2019年3月1日出具判决书,2019年12月上诉人领取判决文书,二审历时一年零九个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2条二审应当在二个月内审结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同时认定被告人王优杰具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与实事不符,特向贵院申诉,请求判令被告人王优杰死刑(立即执行)。以彰显法律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还我失独农民的一个公道,给我儿李俊杰在天之灵一个安慰!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李小国胡敏玲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