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警 19-12-19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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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电动滑板车撞人致死案今日宣判 被告人获刑三年】今年6月11日上午7点48分许,陈某(化名)骑一辆无号牌的电动滑板车在青羊区光耀三路乐平五组43号门前机动车道上行驶,与71岁的胡某(化名)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胡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3日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
后来,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电动滑板车进行鉴定,认为被鉴定的二轮类工具为非道路车辆,它既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也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而属于电动滑行工具。

案发后,陈某随即拨打120、122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是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昨日上午,该案在青羊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其实,对于类似行为,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而在陈某骑行的电动滑板车说明书上,也特别强调:“即使您技术再熟练,也不要在机动车道以及人多的行人道上骑行。”只可惜,这些规定和提醒,并没有引起陈某的重视。
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波介绍,这是四川省首例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人可能会把案件理解为交通肇事或是道路交通事故,但事实上,从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上可以看出,这种电动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所以不在交管部门管理的案件范围。严格地说,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因此,交警提醒广大市民:类似的电动滑板车、人力滑板车,以及电动平衡车等,都属于滑行工具,不能在道路上行驶。针对涉及滑行工具的交通违法行为,成都交警也将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就会从严查处,“同时,我们希望大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出行、文明出行!”@成都交警 http://t.cn/AikzLi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