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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戴帽出庭被按撤诉处理 法院:不符合着装要求】就原告出庭时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按撤诉处理一事,12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通报称,涉事原告系当地居民纪爱美。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的情况下,纪爱美执意戴帽子出庭。其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南通中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通中院方面认为,纪爱美多次参加诉讼活动,明知开庭时戴帽子不符合着装要求,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后,仍然执意拒绝,其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南通中院方面解释称,放弃诉讼权利有积极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极对抗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