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说法
20-04-17 08:12

【参与了一审判决宣告前汇报、沟通的上诉法院还适合审理二审吗?】
2020年4月16日上午,备受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余姚市动迁办工作人员马丽萍、童鸿烽、田蕾因与拆迁户合作购买余姚市存量安置房(市场化商品房)被控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在余姚市法院第十八法庭进行第二次庭审,由宁波中院@宁波法院 法官吴旭峰、万仁赞、潘效国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1月13日的第一次庭审中,辩方首先就宁波中院的二审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认为宁波中院不适宜管辖本案,理由是:相关司法文件显示,一审法院曾就“犯罪”数额的问题向中院汇报后作出了认定,除此之外,一审关于退赃、量刑和相关意见均在宣告前与中院进行了沟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19.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辩方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就事实问题与上诉法院汇报、沟通的做法,已违反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破坏了两审终审制和上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关系,使两审变一审,因此宁波中院不再适宜担任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评议后宣布休庭,处理管辖问题。
然而,三个多月,宁波中院就管辖问题未给予任何答复,也拒绝告知是否就管辖问题报请浙江高院研究决定,却突然通知于4月16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律师在开庭前反复询问是否就管辖问题作出决定,法官称会在开庭时宣布。
然而,4月16日一开庭,合议庭就宣布:关于管辖权异议,本院说明如下:一、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本院认为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为浙江省余姚市,余姚法院和宁波中院分别作为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针对上次辩护人提出的,余姚法院向宁波中院沟通汇报,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本院认为不属于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因此决定驳回管辖异议。
对于辩护人在1月13日庭审中尚未提出的回避问题(辩护人坚持认为只有先解决管辖问题,合议庭才能处理回避问题),宁波中院也作出了答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请教各位方家:上下级法院就案件事实进行沟通、汇报,难道不构成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理由吗?接受了沟通、汇报的法院适合担任二审法院吗?@何兵 @大案_刑辩 @李仲伟律师 @青石律师 @王才亮律师 @迟夙生律师 @周泽拍案 @杨学林律师
这个管辖问题宁波中院有权自己决定吗?
请@之江天平 @浙江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评评理!(图一为本案媒体报道,图二为本案辩护律师贵州大学教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王春丽律师被法院气得当场泪洒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