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爱民
20-04-25 12:10 微博认证: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法官说法[超话]# 【最高院司法观点: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出借人经常会通过不经借款人同意,私下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借款人自认已借款、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事项。显然,这种未经相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属于广义非法证据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