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 专家:荒唐】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公司1.8万元,引发热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对这项判决并不认同。他认为,企业没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这个案子也可以看出来,加班成常态了”,但企业将其看作常态,法官不应认为天经地义。
负责审理此案的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向记者表示, 这一判决非常荒唐。《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特殊原因”,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
王天玉指出,《劳动法》规定加班需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明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案中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 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王天玉还反问道:“如果企业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25%给两位加班员工?”
http://t.cn/A6ASwC3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