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生活圈 20-05-1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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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爆料# 本月起!重大利好!福建女性都要看!】日前,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执行,在5月1日0时前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按原政策执行。5月1日0时之后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在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在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领取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也就是说,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去年平均月薪/30×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上年度没有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