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
这在网上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很多法律人认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也有人认为这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保险诈骗罪呢?
根据《刑法》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李某如果要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话,第(二)到(五)好像都不合适,有可能合适的,只有(一),就是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那么什么是保险标的呢?
根据理论,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它是依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中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人的生命或可能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在责任保险中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
有点抽象对不对?好在《保险法》中明文规定保险合同要载明保险标的。
我们随便从网上找到几份延误险保险合同,不知道是不是跟李某涉嫌犯罪的保险合同同款。
截取其中一段: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还是很抽象对不对?
那么李某虚构了保险标的吗?
有人说,她虚构了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因航班行程准点而产生的可预期的利益。
他虚构了行程,根本不可能去上飞机,他都没有行程,哪来可预期的利益?又申请理赔。当然是虚构保险标的。
又有人说,他没有虚构保险标的,延误险的标的是航空是否准点。航空是否准点又不是李某能够控制的,他只是猜的比较准而已。
案件还在办理中,小明对案件也不多做评论。
只是每一个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其实都是一个普法的好机会,只要案件是依法处理的,其结果都会促进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相信这也是案件办理宣传的重要意义。
毕竟法律也是有生命的,它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则离不开公众的理解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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