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微评#10559【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委员会主任计时俊:王振华的行为具有恶劣情节,应对其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努力推动上级检察机关抗诉![话筒]】《中国新闻周刊》的专访中,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向公众透露了庭审过程中的诸多细节,让我们更多看清案件真相!
中国新闻周刊:陈有西在声明中质疑为女孩做鉴定的司法机构资质,对此你怎么看?
计时俊:上海这家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司法部,如果他连司法部的鉴定机构都怀疑,那上海还有什么鉴定机构?为女孩做鉴定的上海某医院的医生,是一名已有16年执业经验的妇产科医生。我不明白对方律师为什么连这样的医生都质疑。
中国新闻周刊:对方律师是否认可女童处女膜破裂?
计时俊:他们认为这名女孩处女膜破裂属于“陈旧性破裂”。
中国新闻周刊:他们所说的“陈旧性破裂”是指什么?
计时俊:他们认为女孩之前有过性行为,与王振华无关。庭审时,我听到这话很气愤。我说,你认为9岁女孩就有过性行为,是哪个脑子想出来的?再说,医生、法医根据女孩阴部血肿和阴道壁擦伤等已经证明,这是新鲜的破裂。对方律师还问鉴定机构为什么不拍照,我当庭反问,对隐私部位的鉴定怎么拍照?
中国新闻周刊:陈有西在声明中称,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王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王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你怎么看待这个说法?
计时俊:陈有西认为,这13分钟里,头1分多钟王振华没有猥亵,后面有大约4分钟王振华在上厕所。其中还有大约3分钟,女孩也证明王振华没有伤害他。这样算下来,剩下的时间大约5分钟。
陈有西在庭审时表示,五分钟内不会对女孩做那么大的伤害。我反问他,猥亵罪有法定时间吗?你认为猥亵时间需要多少时间?用手指侵害女孩阴道,需要几分钟吗?
中国新闻周刊:有媒体报道称王振华有过“翻供”的行为。陈有西则在声明中称,王振华没有翻供。并强调,从侦查阶段到检察阶段,再到庭审阶段,王的供述稳定一致。据你了解,王振华是否有过“翻供”?
计时俊:不能根据一个人自始至终都没有翻过供,就推断出这个人的话就是真话。王振华确实自始至终都在回避对女童有过猥亵行为的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警方的笔录上,第一次,王振华说,他根本没碰过这个女孩;第二次,他说他抱过这个女孩;第三次,他又说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认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这个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问他,你以前不是说自己没动过这个女孩吗?
中国新闻周刊:判案法院发文称,“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你认为该案中,王振华的行为有没有恶劣情节?
计时俊:王的行为具有恶劣情节,应对其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目前法律中这个“恶劣情节”如何定义,是指猥亵了两三个女孩?还是造成了女孩阴道撕裂?还是打了她一顿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现在对方律师也是在利用了法律漏洞。
本案中,王振华造成了受害女孩阴道撕裂,而且庭审时,他始终不认罪,至今也没有对女孩的伤害进行弥补等行为。这难道都不属于恶劣情节吗?
中国新闻周刊:一审已经做出判决,下一步还有什么打算?
计时俊:这个案子是国家公诉案件,作为律师,我们没有权力上诉。只能由公诉机关进行抗诉。因为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法官已经判了五年了,符合了公诉机关的建议。所以,现在普陀检察院也没理由抗诉。我现在还要继续研究一下相关法律,看看上级的检察机关有没有可能性对该案抗诉。
中国新闻周刊:如果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话,他的量刑会不会加重?
计时俊:上级检察院抗诉的话,他可能获刑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我现在的目标就是,推动上海二分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
中国新闻周刊:案发快一年了,现在受害女孩状态如何?
计时俊:这个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毁掉了。女孩现在拒绝接受心理治疗,检察官已经让心理医生去看过她几次了,她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说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在路上,她看到一对情侣手牵手,就会问妈妈,这个男的是不是坏人?女孩的学习成绩,从先前的班级前十名变成倒数后两名。她的老师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就给女孩父母写了封信,说孩子成绩下滑,父母怎么不管一下。但孩子家长又不能把实情告诉老师。
#意识形态要闻#:王振华案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和人们的心里承受度,民愤极大,希望上级检察机关能主动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