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国家并未将立案作为单独的程序,但有类似功能的程序环节,例如检举或控告的犯罪信息登记。在阅读一篇中文文献时,我发现有作者援引了西班牙《刑事诉讼法典》第四篇第二章(立案程序)作为反驳这一论点的依据。其实这里是对“la formación del sumario”的误译,并非立案,而是预审的进行。当然更有意思的是第306条关于检察官对预审法官的“直接监督”(la inspección directa),这容易被误解为检察监督权。其实此处的la inspección directa,不宜译为“直接监督”,因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权,而指“直接审查”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