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同性恋,我不会和异性结婚# #同妻问题# 基于简中社科文献,探讨我国同妻群体面临的现实困境(情感、社会融入、健康、法律问题)以及改善同妻婚姻处境的可行性措施(社会援助+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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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中国同性恋研究滞后,导致同性恋相关统计数据的偏差大,以婚姻相关问题最为显著(反驳了同妻1600万的错误估测方法)
P2:基于联合国2016性少数调研的对同妻数据的最新估测(参考李银河教授《同妻的数量到底是多少?》)补充下:16年联合国报告里,性少数样本18088,60后(占总人数0.5%)已婚率53.4%,70后(占总人数2.6%)已婚率42.8%,80后(占总人数19.8%)已婚率13.5%,90后(占总人数77.2%)0.6%,是这些已婚的人里和异性结婚的占84.1%。不是所有性少数84.1%和异性结婚啊[二哈]因为人数最少的60后结婚率最高,人数最多的90后结婚率最低,所以这个已婚率必须按年龄段分开统计。补充:李银河教授提到的2011年男同性恋结婚率的调研,是2010-2011在四川绵阳展开的调查《男男性行为者婚姻/婚姻意愿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也就是MSM,严格来讲不能等同于男同性恋),该报告样本容量400,取样者75%为初中以下文凭,结婚率23%。原报告链接见http://t.cn/RqFScvk
P3:同妻群体面临的现实困境 (1)婚姻情感困境 (2)社会融入问题
P4:同妻群体面临的现实困境 (3)身体与心理健康问题 (4)法律维权难题(法律上并不承认“同性性取向”和“同性亲密关系”,因此二者无法作为过错求偿的证据)
P5-P6:改善同妻群体与同直婚婚姻困境的有效途径 (1)社会与健康援助 重点强调心理专家、社会学者、性教育学者等专业人士的援助;以及同妻群体 与LGBT NGO的联合(老白的“柜中人的夫妻子女”访谈详情见评论区)
P7:解决同直婚婚姻困境的法律途径 之 将“同妻”情形纳入可撤销婚姻
P8:解决同直婚婚姻困境的法律途径之 同性婚姻/伴侣关系合法化(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性伴侣关系不仅保护了单偶制的伴侣形式,也规定了伴侣间的忠诚义务,细化了伴侣关系间的权利与责任;同时使得婚外同性恋可以作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求偿的证据)
P9:部分参考文献 (文里所有数据的出处我都列出来了,因为涉及lgbt及相关衍生群体的所有统计都是抽样调查+估测,不存在普查,所以只能看谁的样本容量更大、覆盖面更广、计算方式更合理,并且这些数据的结论可能会和自己身边的认知有落差。如果非认为数据都是主观臆断,建议直接看参考文献找原文。我只是文献数据搬运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