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请求聊城市公安局依法履行保护冠县崇文街道西范庄村10户11处房产申请书】
《第一次请求聊城市公安局@平安聊城 依法履行保护申请人10户及家属人身安全、位于冠县崇文街道西范庄村11处房地产、室内物品等财产安全法定行政职责的申请书》
申请人:徐兆雷等10人(11处房产)
委托代理人:殷清利律师。
请求事项:
1、请求贵局依法履行保护申请人及家属人身安全、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西范庄村房地产、物品等财产安全的法定行政职责,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或向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崇文街道等工作人员进行警告说明依据法定程序实施征收补偿及拆除行为,并给予书面回复。
事实理由:
申请人在西范庄村享有房地产一处(申请人徐兆雷两处除外),对此有城镇私房所有权证、房屋评估补偿计算表、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表等为证。
申请人通过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查阅到该局于2017年2月15日登载了《我县召开西范庄、宋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西环路)房屋征收动员会》的报道,对此有网站截屏照片为证。
近一阶段时间以来,申请人以上房地产被相关人员告知即将实施强制拆除。但相关部门拒不依法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程序,无法保障申请人获取合法、公正之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1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征收部门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鉴于申请人及家属人身安全和房产、室内物品等财产安全已经面临的较大危险,申请人与徐海侠等11人(12处房产)于2017年4月13日特通过邮政速递物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条例》等规定,向冠县公安局@冠县公安 及人民警察提起履行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之法定行政职责,望其及所属人民警察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依法予以保护并书面回复。至今该局未予回复。
2020年7月25日崇文街道办事处人员又向部分申请人口头通知两日内将实施强拆,为进一步防范违法强拆违法犯罪行为,再一次向贵局正式申请公安保护,望依法履行法定行政职责。
此致
聊城市公安局
申请人:徐兆雷等11人
代理人:殷清利律师
2020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