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民法典规定最后遗嘱的最高效力#】老人留有多份遗嘱的,哪份遗嘱的效力最高?民法典继承编如何规定?在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线上普法讲堂上,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胡正喜对此进行了解读。
胡正喜首先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老王96岁,老伴去世早,他写了一份遗嘱将车子给女儿,房子给儿子。后来老王摔了一跤,儿子越发嫌弃老王,女儿却尽心尽力照顾,老王于是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房子给女儿。再后来,老王放心不下孙子,便让老友帮忙代写了一份遗嘱,最终确定把房子给了儿子,车子给了女儿。不久,老王去世了,兄妹两人收拾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三份遗嘱。儿子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子。
现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胡正喜表示,本案中,被继承人老王前后立了三份遗嘱,涉及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三种,虽然代书遗嘱在后,但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故女儿可以继承房产,儿子继承车子。
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判决结果会有不同吗?
“新颁布的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的确有很大变化。”胡正喜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老王的三份遗嘱效力相同,则以最后订立的代书遗嘱为准。儿子可以继承老王的房产,女儿继承车辆。
民法典出台后公证遗嘱不再优先,那群众是否有必要去公证处订立遗嘱呢?
胡正喜认为,这个问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而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群众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增强,订立遗嘱的能力和水平也在提高,遗嘱出现问题的概率随之降低,自行订立遗嘱确系一种经济快捷的方式。而公证遗嘱是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订立,其订立过程和形式规范、严谨,符合法律规定,且留存多年、有据可查。
“所以,如果担心自己订立不好遗嘱造成日后子女产生纠纷,也可以去公证处办理。”胡正喜说。(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冼小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