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检在线
20-09-09 09:09 微博认证: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半月谈 @光明日报 @宝泉岭人民法院 #法律视角#【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权,借“创作”即可自由吗?#借小说贬损他人违法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根、张晓娜:小说等文学艺术创作是公民的自由,国家对公民在文学艺术事业中有益的创作,应予鼓励和支持。作者在行使文学艺术创作自由权的同时,须注意把握分寸和明确法定界限,尤其在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在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中,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并且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第二款,若相关文艺作品并未以现实中特定人物作为描述对象,作品角色与现实人物的相关情况仅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并未误导读者,以降低现实人物的社会评价,则不能认定该文艺作品违法。 http://t.cn/A64XOWC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