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夙生律师
20-09-21 17:27 微博认证:第九、第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检察官修娟应否回避?】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修娟在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李建峰留置审查期间,早早参与到监察委的工作中,多次在对李建峰留置的地点给李做笔录,既有使用监察委专用《留置讯问单》进行的,也有不使用的。后该案件移送到了滨城区检察院,修娟作为公诉人承办此案,起诉后还亲自上法庭指控李建峰,经滨城区法院慎密开庭审理没下判决,忽改由上级滨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修娟也跟随到了上级检察院滨州市检察院再次负责指控李建峰,早就提前介入案件的修娟检察官连管辖权都搞不清楚?为什么始终跟随此案,尤其是此案6000余万元款项去向糊涂,更为急人!我们分三次以完全不同的理由和根据申请修娟检察官回避此案件的工作,现收到滨州市检察院的驳回决定书认为修娟“提前介入”了李建峰案件,“未参与该案的调查工作”!请教:“提前介入”和“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工作有什么不同吗?这种公诉模式会成为未来的判例吗?未来进入监察委提前介入案件的公诉人们介入到什么程度才叫参与案件的调查工作?今天我正式提交了不服《驳回申请决定书》的复议申请,还书面申请了调取修娟检察官提前介入的录像和笔录。您认为诉讼程序可以合二为一吗?好在今天看见了这篇文章。修娟检察官应否回避呢?tebhttp://t.cn/A64nUr2s http://t.cn/R2WxC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