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高楼坠玻璃砸中幼童致死案判决物业公司全责#】2018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十堰火车站广场正对面的一栋高楼下发生一起悲剧。市民朱某某带着长子周某宇、次子周某如和婆婆外出逛街,当一家四口从事发楼栋下经过时,意外突然发生。从高空坠下的一堆玻璃碎片,不偏不倚正好砸在了周某如的头部,朱某某的胳膊和脸部也被玻璃碎渣扎伤。2018年4月22日上午,年仅3岁半的周某如因抢救无效离世。
事情发生后,周某如的父母周某某和朱某某决定通过司法程序为逝去的小儿子讨个说法。事发楼栋的房产开发商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被列入了被告人一栏。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本案原告认为,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是事发楼栋的所有权人,又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为事发楼栋的管理人,并明确选择请求应由事发楼栋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诉讼过程中,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高坠玻璃属于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专有部分,相关侵权责任应由范某某和范某承担,并向茅箭区法院申请追加范某某和范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后经茅箭区法院准许,追加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公布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为查明致朱某某受伤、周某如死亡的玻璃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到底是谁,@十堰中院 主动依职权到该建筑物的设计单位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调查,最终确认虽然高坠玻璃位于15楼、14楼两户业主的卧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分隔空间、荷载、挡风、隔音、隔热、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范围。
同时法院查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接手物业管理时,理应知晓建筑的安全外墙全部使用玻璃构成的事实状态,涉案高坠玻璃在铝合金窗框外侧,用结构密封胶把玻璃和铝框粘合,玻璃的荷载主要靠密封胶承受,与砖墙和混凝土外墙相比,玻璃易损、结构密封胶老化从而发生脱落事件的概率相对较高。
高坠玻璃所在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至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2018年4月21日)已满9年,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就玻璃外墙已经制定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对业主共用部位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十堰中院作出(2019)鄂03民终340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事发楼栋的物业公司要承担导致周某如死亡、朱某某受伤的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