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榕 20-10-1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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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之《修改建议稿》提出的以下规定有点奇怪:
1、扩宽银行业务营范围。新增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贵金属业务和离岸银行业务三项。
2、保留分业经营要求,维持现有法规提出的“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规定。
就是说银行可以开展期货业务,但不可开展证券业务。
但期货业务是归证监会监管的,这就让证监会可以监管银行了?

强调了分业经营,也就是说银行要开展证券业务只能通过金控方式参与,银行和证券在业务层面必须分开。
目前给外资行发证券牌照的方式,暂时可能不会向内资行推广。银行收购券商开展证券业务可能是监管层希望和鼓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