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男子发视频侮辱他人被判道歉#】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2020年5月2日,素不相识的王先生与张先生在一次驾车时发生碰撞,经当地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的当天,张先生用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制作一条短视频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视频中出现原告王先生正脸及其车辆车牌照片,并配上文字“你是个男人吗,你娘不配在安徽住,老子陪你玩到底”。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该短视频共点击270次,转发4次,评论94条。且张先生在评论中回复“你娘撞了老子的车居然说是破车、你的车有多好?你不赔我、不可能就这样算不”“不是钱的问题、他不知道怎么做人”“不把农村人放在眼里”等内容。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先生上述行为确实存在辱骂、诋毁原告名誉权之性质。从过错上看,被告采取的上述行为,是掐头去尾的一段视频,即使系双方因交通事故争执引发的矛盾,双方均需要通过合法、文明的途径解决,被告将掐头去尾的一段视频配以辱骂、诋毁的文字,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实施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先生删除其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侵犯原告王先生名誉权的短视频,并连续5日在该短视频账户首页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向王先生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王先生律师费、公证费合计6000元。至于原告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结合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后,被告张先生已发布了相关道歉短视频。(胡明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