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因看75寸激光电视导致眼睛疼,愤把商家告到法庭。她的陈述是1、白天画面是灰的根本看不清;2、晚上漏光严重,眼睛不舒服,看久了眼睛疼,与之前厂商宣传电视护眼和画面清晰不一致,她认为激光电视护眼实属虚假宣传。
该消费者非常聪明,引用了权威新闻报道里的有效论据,比如《南方日报》“激光电视成过渡性产品” :《南方日报》专门请来了医学专家就激光电视护眼的问题展开分析,发现激光对人眼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眼直视激光可能导致失明。由于激光发射器发射的激光与电视屏幕之间有一段距离,一旦有人眼介入其中,很有可能造成不敢想象的严重后果。二是激光电视是发射蓝色激光成像,因为激光光源的短波蓝光有害,即使不直视激光束,长期观看激光电视仍然有可能对人眼造成伤害。
与此同时,人民日报社主管的《生命时报》也报道“多位眼科专家论证激光电视不护眼”,指出“激光电视对外宣称的护眼功效,其实没有充足的科学依据支撑。激光电视的确有其优点,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但厂家将‘护眼’包装为卖点的做法,实属忽悠和炒作。”首先,激光电视的亮度、对比度、清晰度、颜色饱和度相对液晶电视低一些,其青睐昏暗环境的"天性",更易导致视疲劳;其次,激光电视不适合老人和小孩。老人如果在昏暗环境下看激光电视,易诱发青光眼的急性发作。孩子观看激光电视,易导致视疲劳。由此可见相关厂商宣传激光电视“护眼效果显著”等营销话术,其实没有充足的科学依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的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如果本身激光电视并不具备护眼功能,而导购广告却告知激光电视护眼,并夸大了画质清晰度等信息,诱使当事人购买了该商品,那则属于虚假宣传。
事实证明,该名用户的法律举证和维护权益策略非常明智,也很快达到了效果,震慑到商家马上解决了问题,比各种投诉哭闹无果强多了。末了该名#被坑用户忠告:千万别买激光电视#~消费者遇到类似质量问题如果投诉无解,那也不妨学学她,走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这条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