侠客岛 21-01-1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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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该如何设计面向新时代的劳动法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我国现行调整劳动的法律框架是“民法—劳动法”二元结构,其中民法调整独立性劳动,劳动法调整从属性劳动。而随着劳动方式的灵活多元,这种非此即彼的劳动划分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以外卖送餐骑手为典型,针对这些参与平台用工,劳动方式不同于劳动关系下员工的平台从业者,应综合考量其新就业特征与社会保护必要性,将其界定为“类雇员”,在现有劳动二分法的框架下增加新的劳动类型,丰富法律对劳动的抽象与表达,从而向“民法—类雇员法—劳动法”的三分法转型。

在这一体系下,劳动法针对劳动关系下的员工,是狭义的劳动法律;类雇员法针对非劳动关系下的从业者,主要是灵活就业人员,构成与劳动法并行的一套规范制度。类雇员法与劳动法共同组成广义的劳动法律,充分涵盖各种类型的社会劳动方式。

应当注意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关系毕竟是形成于工业社会的规范体系和思维方式,针对的是科层制的组织化用工模式,与平台化用工模式有着本质区别。既然平台用工不能在工业时代,怎么可能用工业时代的思维和制度去阐释和规制。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靠一厢情愿拉不住时代前进的车轮。(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http://t.cn/A657iy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