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赵小彬老师 21-02-06 21:42

#CPA打卡[超话]#
注会 《会计》教材中“非正常原因”与“非常原因”以及“非正常损失”与“非常损失”的区分(具体内容可以参考小彬老师2021年《会计》精讲基础班第三章《存货》课件的讲解)

1.非正常原因(非正常损失)
注会《会计》教材第三章《存货》提及到,因 非正常原因 导致的 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 出。此处 “非正常原因”产生的损失,是指税法角度的“ 非正常损失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 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 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非正常损失” 属于税法范畴的一个概念。
【补充】《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下列项目的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 1通运输服务。
(2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 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参考】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 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2.非常原因(非常损失)
注会《会计》教材第三章《存货》又提及到,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此处 “非常原因”产生的损失,是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净损失,应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非常损失”属于会计范畴的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