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成普法丨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背景介绍
岁末年初,新春佳节之际,也往往是交通安全事故较为高发的时节,那么,《刑法》上危险驾驶相关犯罪行为有哪些呢?
律师观点
1、醉驾的,这要求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如果行为人是酒驾而没有达到醉驾程度,则尚未达到入罪标准。
2、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飙车或者怄气别车的行为,并且通常以高速、超速为前提。
3、超员、超速行驶的,注意,这里的主体只有从事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业务的人员。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5、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殴打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干扰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6、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
以上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前四种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后两种情形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有这两种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还要注意,依照《刑法》理论,上述行为同时侵害其他法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会对行为人依照处罚更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争不抢,安全驾驶,祝大家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于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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