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约合同。坦白讲,这个合同一直是我的知识盲区,上次去问我老师,他也呈现出一种拔剑四顾心茫然的状态,说他也没研究过这个。
下午写课忽然想到这个,简单看了一下,以下内容只是个人理解,不做任何解析类功效。如有错误,指出即可。谢谢。
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缔结本约而达成的合意。预约虽然发生于本约的缔结过程中,但是属于独立于本约之外的契约。预约合同与本约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尚未具备本约的完备条件,无法通过强制履行来实现本约的义务。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条延续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修改部分:典型预约合同的列举删除了“备忘录”;删除了守约方“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实务中运用比较多的情形就是商品房认购书,以及各大重大商事合作的框架协议。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最大的区别,很早之前(主要看公报案例)都用反向识别的方式来区分,也就是,如果具备了本约合同的要件,比如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等合同必备条款就认为是本约合同。但是,现在基本上采用形式上的表述为准,判断预约合同的关键是当事人是否有签订新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仅看内容是否完备,也就是合同有“未来还将订立正式合同”的表述,即可认为是预约合同。但是我觉得还是应当继续从实质标准来判断,预约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当事人、标的以及未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三个必备要素。因此我们在给当事人起草时,务必注意这个问题。
预约合同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是违约救济问题。学说与实务上存在两个观点,首先是善意磋商:双方善意诚信地磋商,即使没有最终达成本约,也不属于违约行为【案号:(2014)民申字第1893号】;其次是强制缔约说,当事人缔结有效预约后,必须最终达成本约,否则即构成违约【案号:(2020)苏09民终4987号】。因此对于违约救济就主要集中在,是否可以强制缔约,也就是守约方的强制履行请求权问题。
但是实务与学术研究不同,研究可以有自己的观点,但实务必须本着交易达成以及确定性救济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写预约合同时,倘若你是希望达成本约的缔约方,那么你在给当事人写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别写这是预约合同,尽量写全合同必备要件,这样有争议时,有空间解释为本约合同;
2.考虑定金条款;
3.违约条款写清楚,如不缔约本约,视为违约,约定清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者具体的违约金额。
如果你是相反的立场,上面的几点就进行反向操作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