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涉嫌强j被拘留,激发了网民对于刑法以及刑事制度的关注,从而学习关于该罪的法律知识,增益其所不知。
平常普法本是好事,但感觉这种算不算掺沙子呢不太懂。韩律解答一下@韩东言
网络上流传的国外“No means No”原则,是否是我国有司办理强j案件时,司法审判的惯例和准则?
通过查阅,甄别“是否违背女性意愿”应该有三点:a“行为人有无采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b“行为人有无采取足以让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胁迫”、c“行为人有无使用令被害人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其他手段”。
在过去的认知中,若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女性发生x关系的话,案件很可能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被卡住。
仅仅以被害人陈述“违背意志”作为根据,是否有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