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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检察院的一则抗诉书引发部分网民热议,这是他们抗诉的部分理由: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是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怀化市检察院称,石某实施的直接撞击的行为,与《指导意见》规定的追赶、阻击不具有同质性、相当性,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措施;石某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意图不是防卫的意图,而是基于愤怒的报复,在客观上也不可能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
此外,石某驾车沿途追赶上摩托车后,摩托车及被害人均未离开他的视线范围,其也知道沿途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相对平和的方式追回摩托车。
怀化检察院的观点有几点值得商榷:
第一《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可见本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也就是是否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本案中六个孩子依然在被告人的视线内骑盗窃对的车前行,很明显不法侵害依然在进行。所以被告人防卫的时间节点如何法律规定!
怀化市检察院称,石某实施的直接撞击的行为,与《指导意见》规定的追赶、阻击不具有同质性、相当性,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措施;
显然怀化检察院扩大了本条的意思,本条是时间节点而不是被告人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第二《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十条明确规定,“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怀化检察院认为:石某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意图不是防卫的意图,而是基于愤怒的报复,在客观上也不可能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
此外,石某驾车沿途追赶上摩托车后,摩托车及被害人均未离开他的视线范围,其也知道沿途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相对平和的方式追回摩托车。
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境下,我认为不能完全排除他防卫意图直接认定报复。的确,现在天网工程,可以让任何人的犯罪行为无处遁形,但是让被告人在看着自己的东西在自己的视野范围内消失而无动于衷,是不是也有点苛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