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期货在交割方式上,实行车板交割与厂库标准仓单交割并行的交割制度。
(1)车板交割
买方应当在规定到达日前第2个自然日提供用于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相关信息,包括具体的运输到达地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承运人、用途等。买方未按时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生猪运输车辆未经备案的,按照买方无法完成提货处理。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按照买方提供的前述信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检疫。
买方在规定到达日后2个自然日内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安排发货。发货的生猪仍应符合交割质量标准要求。单体体重和平均体重大于标准品指标要求上限的,卖方无须支付相应的贴水;小于标准品指标要求下限的,卖方仍须支付相应的贴水。买方在规定到达日后2个自然日内仍未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按照买方无法完成提货处理。
(2)厂库交割
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2个自然日到达厂库,开始准备提货,该日记为第一个规定到达日。标准仓单交割出库之前的准备工作、出库流程与车板交割相同。货主在规定到达日到达交割库的,交割库应当自货主到达交割库之时起48小时内,完成符合日发货速度相关规定数量的期货生猪交付。
货主无法完成提货的,交割库应当将应提而未提的生猪处理,并在规定到达日后15个自然日内向货主支付相应的价款。价款=(生猪价格×8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应提而未提的生猪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