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帖—关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法硕刑法于越# #法硕领航者# #微博x计划# #v光计划#
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性同意能力,为何即使其同意,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答: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与对其负有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不具有平等关系,这种年龄之差形成的经验碾压,地位之差形成的权威支配,特定身份形成的信任关系,叠加起来所形成的隐性强制,使得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女性不必使用显性强制手段,就足以造成程度相当的强制效果,从而压制未成年女性真实意愿的表达,故即使未成年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行为人也应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