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交警 21-09-2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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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致行人抢救无效死亡!】@乐山交警一大队 #覆车之戒##一线微观#
2021年03月30日,王某宁驾驶川A7H**4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市中区鹤祥路世豪广场往万达广场向行驶,14时45分,当该车行驶至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与乐青路交叉口时,与其行驶方向从右至左骑行自行车模过人行横道的祝某昌相撞,造成祝某昌受伤,祝某昌受伤后由乐山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宁驾驶机动车未密切观察,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祝某昌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如下:当事人王某宁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祝某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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