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法院:挣开你们眼睛看看,不要在纠错环节继续故意违反法律。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相关行为违法,且无法在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不需要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
2018年岳池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1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就已确认自己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损失是岳池县法院单方面的错误,与被执人无关。因此,无法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
现岳池县人民法院居然以本案没有完全执行终结〈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拒绝赔偿。你们一错再错,把国家法律当儿戏,把自己那点权力发挥到极至,你们还配当“法官"吗?更不要说"人民法官”了!
另外:因法院错误执行提起国家赔偿,须等执行程序终结后才能提出。这里所指的执行程序终结是否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为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完全终结执行程序条件有6条。满足这6条几乎没申请国家赔偿的任何必要或不可能了,相信这也不是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初衷,不然,国家赔偿法就是一部彻头彻尾欺骗老百姓的法律
以上内容,我请求岳池县人民法院国赔主审法官释疑,她要么答不上来,要么答非所问,不能给出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现将相关情况公开,也请相关法律人士专业指点。看谁在耍无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