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检方对罗昌平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检察公益诉讼将聚焦更多领域#
很多网友请我谈谈对罗昌平的公益诉讼的问题,他们的担心是对罗公益诉讼了,是不是刑事责任就不用承担了。
首先对这些热血的网友的担心表示感谢,国家的事也是自己的事,家国情怀可敬。
对罗的公益诉讼是民事领域的,罗涉嫌的行为不仅仅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同时也存在民事责任的问题;刑事责任的承担不排斥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因此刑事程序的启动不阻却民事程序的启动。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英雄烈士的民事权利,法律同样有特别规定,特别规定见《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罗侮辱的英雄有无名英雄,也有年纪轻轻牺牲没有近亲属,由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是不现实的。况且即使英雄烈士有近亲属,作为国家也应勇担责任,烈士的家为国奉献,国当为他们发声、主张权利。所以检察院主动此番提起公益诉讼是非常正确的、及时的,也是必要的。
实际上此类公益诉讼并非首例,辣笔小球和罗案件相似,对辣笔小球启动刑事追责同时,南京检察院同时也对辣笔小球启动了公益诉讼(见图)。最终辣笔小球仍然被予以刑事处罚,由此可见,检察院对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不影响刑事程序的依法开展。#庄律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