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盗模式衍生出来的海洋法系,最大的特点就是用以前的判例作为司法裁定的依据。如果一个案件没有以前的判例怎么办?这好办,让法官按照自己的理解判一个不就有了?
也就是说,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由立法者创造的,而是由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被称法官法或普通法。
这种司法制度其实是诺曼征服之后,对当地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妥协和海盗分赃后再分治的结果。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不管该案例判决是否合理,只要首开先河,就可以作为未来或其它地方司法裁定的依据,这有点王小二过年看隔壁的意思,似乎没有什么公平的逻辑;其次,就算首个判例在当时、当地是合理的,但时过境迁,环境变化了,再根据以往或别地的判例作为裁定依据,难道不是在缘木求鱼吗?
所以,海洋法系经常会出一些奇葩案例,中国改开之后一些莫名其妙的判决,比如扶老人跌倒被判赔偿,对罪犯的自我防卫居然触犯刑律,追小偷跳河还要被追责……恐怕也与食洋不化的法官邯郸学步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