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
21-10-28 10:39 微博认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同一公司的分公司之间可否相互起诉】案情:某保险公司的福州市分公司(下称福州分公司)与其漳州市分公司(下称漳州分公司)都是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福州分公司承保的A货轮与漳州分公司承保的B货轮发生碰撞,导致A货轮沉没。福州分公司赔付A货轮货主损失300万元后,以B货轮对碰撞存在过失为由代位向B货轮船东索赔。但因B货轮船东破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福州分公司转而代位向B货轮的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提起诉讼。http://t.cn/A6MklUw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