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领受遗产的人」
宜弘常说的一个笑话是:「我家的分工是凤仪管小事,我管大事。小事全是凤仪说了算。我只管大事,可惜,我家没有什么大事。」
我家不是没有「大事」,只是绝少有「大事」。
我们的遗嘱就是「大事」。宜弘不但管自己,也管我。
他坚持我和他的遗嘱都要一致,必须加上如下两条。
其一,谁要认领我们的遗产,必须先行签署确保书,表示完全同意遗产的分配,否则,没有认领遗产资格。万一领了遗产之后才反悔而兴波作浪,那份确保书就是令他败诉的有力证明。
宜弘认为认领遗产者不是在享用他们必然的权益,而是一种亲情亲恩的纪念,所以无分轻重,不论多少,都应该有一定的值得宝贵的意义。如果有任何形式的纷争,只表示受益人对我们的极度不尊重,故而没有资格认领。
其二,谁触犯刑事罪行,被判刑六个月以上,取消认领遗产的资格。
「这又是为什么?」我问。
宜弘回应:「不做一个奉公守法的人,他不配有我们的馈赠。」
「那又为什么以判刑六个月为界限?」
宜弘答:「人有错手,马有失蹄。六个月判刑可视为约数,表示所犯的过失,应不至于太严重,情有可原。」
就因为宜弘之所有就是我之所有,所以我听他的,都在遗嘱内列明了这两个认领遗产的原则。
宜弘真是设想周到、合情合理,如何不值得我信服和敬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