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
21-11-15 09:35 微博认证:深圳特区报官方微博

【#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逃债温床#!专家:恶意欺诈将担刑责】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宣告全国首个“破产人”产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少网友担忧,允许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欠债不用还”?#个人破产制度是让老赖合法化吗#?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温床?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

卢林告诉记者,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运行,深圳已经探索了一系列立体化的制度安排,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条件,才能适用破产程序,且债务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有关规定,才能获得免债。如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居民申请个人破产是有门槛的,并不是随便什么人想破产就能破产的。”卢林介绍,“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个人破产的门槛很高#

“宣告破产之后,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债了,债务人还将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卢林介绍,深圳创新地设置了一个颇具特色的“免责考察期”,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其多种行为和权利将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实申报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来源:http://t.cn/A6x54Qz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