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规定剧本杀剧本须备案登记# 近日,上海市文旅局公布《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其中第六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经营中使用的故事剧本、设定的故事情节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九)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表演、游戏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工作人员或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二)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消费者的;
(三)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将自审通过的剧本交市文化旅游局或所在区文化旅游局备案登记。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剧本备案登记表;
(二) 营业执照;
(三) 剧本;
(四) 版权合法性声明;
经审查无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审查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剧本备案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