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货铺83】2019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万元,借期1年。及至2020年9月1日,因甲外出探险音信全无,乙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问题:
(1)如果2020年9月1日,乙将100万元交公证机关提存。公证机关将该笔现金存入银行。甲归来后,于2021年9月1日向公证机关支付提存费用后,主张领取乙所提存的现金。甲能否同时要求提存机关支付1年来的利息?为什么?
回答:可以。提存后,提存物孳息收取权归属于债权人。
(2)如果2020年9月1日,乙将100万元存入银行,打算联系到甲后,再行还款。甲归来后,于2021年9月1日要求乙偿还借款。甲能否同时要求乙支付1年来的利息?为什么?
回答:不能。债权人受领迟延后,不得主张受领迟延期间的利息。
(3)如果2020年9月2日,乙准备用于还款的100万元现金,因泥石流毁损。乙是否还需履行还款义务?为什么?
回答:是。金钱为种类物,不发生风险转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