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到底如何确定?
司法解释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因此,履行义务的含义要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所以,无论如何都不是以“案由”来适用这条司法解释)
如“给付货币一方”的理解,这里的“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
我这个案子,有风险就在于:虽然是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但是我们达成了新的“和解协议”,如果单就和解协议来说,卖方在协议中的实体义务就是给付款项,那么我们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我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要以买卖合同来说,我们的诉请有点类似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而卖方的实体义务是交货,卖方属于履行义务的一方,那么合同履行地就是卖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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