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课堂# 【监护资格的撤销】《民法典》总则编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高密普法)来源: http://t.cn/A6xNGp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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